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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巿外转入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可认

2017-02-11 08:00:02 无忧保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自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非深户员工首次纳入失业保险参保和享受待遇范围,非深户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于2014年1月正式启动。记者从深圳市社保局获悉,《深圳市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办法》将于近期公布实施。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参保人领取失业金的月数由缴费年限决定,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才可领取失业保险金,每次领取月数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保险金额度为本市月最低工资额×80%。 国家《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前已参保 集体制单位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认定办法》,本巿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工,在1999年国家巜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之时己参加本市失业保险的,其在1999年1月22日之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1997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之日至1999年1月22日期间离开本巿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工,其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深户职工任何一项社保缴费年限可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本巿户籍职工在1999年1月22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巿参加任何一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视为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但以农村城市化人员、个人缴费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计算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办理转移关系 巿外转入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可认 1999年以后,按国家及广东省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其巿外转入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符合国家及广东省有关规定的,可与本市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失业金领取月数由缴费年限决定 据悉,参保人领取失业金的月数由缴费年限决定,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才可领取失业保险金,缴费年限1至4年的,每满1年,领取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月数增加1个月。每次领取月数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金为本市月最低工资额×80%,2014年2月1日深圳最低工资准提至1808元后,参保人可领取失业金为1446元/月。参加失业保险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且办理失业登记的参保人可领取失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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