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失业保险金标准大幅提高


随着2013年12月30日湘潭最低工资标准的出台,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促就业”的功能,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也大幅提高。
根据省政府相关规定,湘潭从2014年1月起将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提高为城区范围内1012元/月,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辖区内916元/月,与失业保险金挂钩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作相应调整。此次城区和县(市)失业保险标准提高幅度较上年度分别提高了172元和156元,增长幅度分别达到了20.47%和20.52%,是近年来增幅最大的一次。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在失业前累计的失业保险参保年限计算,累计参保满一年享受4个月失业保险金,以后参保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但一次性享受最长领取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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