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区失业保险金上限标准


记者昨获悉,市区失业保险金上限标准上调。据介绍,因扬州市区(含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从省最低工资标准二类地区调整为一类地区,根据《关于调整扬州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上限的通知》(扬人社〔2013〕481号、扬财社〔2013〕180号)的精神,市区从2014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上限标准由原1280元/月调整为1480元,增幅15.62%;失业保险金下限暂执行631元/月标准,待市区2014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出台后再作相应的调整。2013年12月31日之前办理退工手续的职工仍按原来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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