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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2-12 08:00:01 无忧保
11月30日讯: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省人力社保厅等四部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5〕30号)和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 二、补贴条件 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数(不含退休、死亡、入伍、升学等自然减员人数)与该企业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之比低于本地区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以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为准)。 三、补贴标准 稳岗补贴标准为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企业同时符合《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的实施意见》(杭人社发〔2013〕402号)中规定的企业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可选择享受其中一项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四、申报时间、地点 符合条件的所有企业须于次年6月30日前(2015年延长至12月25日前)向失业保险参保地的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稳岗补贴书面申请,同一年度内申请一次,逾期不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 1 2 下一页 末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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