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2015年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政策


11月6日讯:根据省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5〕30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86号)精神,现就扩大扶持范围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企业
在符合浙人社发〔2015〕30号、浙人社发〔2015〕86号文件要求实施稳岗补贴政策的前提下,将适用对象从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对采取多种措施稳定就业岗位、不减员或少减员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简称“稳岗补贴”,下同)。
二、基本条件
(一)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
2.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二)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2.年度企业裁员率低于嘉兴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企业裁员率=企业年度解除劳动关系总人数(不含终止劳动关系、退休、死亡、入伍、升学等自然减员和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数)÷(企业职工月平均人数×12)×100%。
嘉兴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以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布的数据为准。
3.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4.企业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就业登记。
三、资金补贴与使用
对符合上述政策范围和申请条件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年末基金滚存结余支付能力不足36个月时,补贴比例下调至30%),所需资金从市本级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
企业同时符合《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282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可选择享受其中一项政策,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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