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失业保险若干规定(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9月29日讯:昨天下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丘海主持召开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主任会议,通过执法检查相关方案。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罗莉,副主任蒋宇扬、刘恩、高振怀、乔家华,秘书长石岗参加会议。
在这次会议中,《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会议审议。失业保险规定修正案将会修改什么?《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修正案草案)》暂未公布,回顾现行版《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
2013版《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现行版)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职工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特区内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标准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职员参加失业保险的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费征缴、失业保险待遇支付等失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为:
(一)用人单位以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按照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人数按月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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