椒江上调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


日前,笔者从区就业管理服务处了解到,7月1日起,我区将上调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即单位按不低于36.29元/人·月、个人按不低于12.1元/人·月的标准缴纳。
按照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国家机关按照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计算的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2014年度全省年平均工资为48372元,按此标准确定失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为2419元/人·月,即单位按不低于36.29元/人·月,个人按不低于12.1元/人·月的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基数应与其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相一致。
此次调整的相关基数执行时间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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