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失业保险缴纳比例将至2%


昨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区对现行的失业保险费率做出降低调整,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近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我区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25号),对我区现行的失业保险费率做出调整。文件要求,从2015年3月1日起,我区失业保险费暂由现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5%,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率由1%降至0.5%。
本次我区失业保险费率降幅达到三分之一,惠及全区260多万名失业保险参保人员。费率降低后,预计全年将为我区用人单位和职工减负近10亿元,有利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发挥失业保险“保障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三位一体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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