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下调2016年失业保险费率


10月11日讯,自2016年5月1日起,鄂尔多斯市失业保险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阶段性降至1.5%。其中,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至1%;职工个人失业保险费率维持0.5%不变,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按照2016年征缴失业保险金的缴费基数3529元计算,按原费率2%,全市9月末参加失业保险203837人计算,应征缴失业保险金17264万元;按现费率1.5%计算,全市9月末参加失业保险203837人计算,应征缴失业保险金12948万元,预计减轻企业负担4316万元。
失业保险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对失业保险费缴纳的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到一点五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零点五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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