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乌鲁木齐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的通知


10月11日讯,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工作推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新党办发〔2016〕7号)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新人社发〔2016〕66号)文件精神,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现就落实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政策通知如下:
一、政策适用范围
以下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上年度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
(一)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4〕8号)等相关规定,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淘汰过剩产能的企业。
(二)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等规定,对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三)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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