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镇江市调整失业保险金最低发放标准


10月09日讯,昨天,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10月1日起,镇江市调整失业保险金最低发放标准,市区上调为813元/人·月。
此次调整失业保险金最低发放标准的范围为,市区(含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镇江新区)调整为813元/人·月。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失业保险金最低发放标准,由当地人社部门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有关精神并参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失业人员动态物价补贴发放标准根据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相应调整。
失业保险费实际缴费截止时间为2016年10月(含10月)以后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职工,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下限按调整后的新标准执行;失业保险费实际缴费截止时间为2016年10月以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职工,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下限仍按原标准执行。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费是失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因此,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以保证基金的支付能力,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所需资金支出。发展失业保险事业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责,一方面政府要组织好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和管理工作,另一方面在失业保险费不能满足需要时,也有责任通过财政补贴的形式保证基金支出的需要。征缴的失业保险费按规定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并入基金,这是保证基金不贬值的重要措施。其他资金是指按规定加收的滞纳金及应当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罚款不在此列。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一直实行基金制,在基金来源上采取用人单位缴费和财政补贴的方式。实践证明,基金制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是相适应的,可以为失业保险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但由于只限于用人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造成收缴数额有限,基金承受能力弱。
若大幅度提高征缴比例,势必增加用人单位负担。在国家财力尚不充足和一些企业经营状况较为困难的情况下,适当提高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并实行个人缴费较为可行,也有利于增强职工个人的保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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