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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2016单位失业保险缴费比例调整

2017-02-15 08:00:02 无忧保
09月18日讯,记者从黑龙江省人社厅获悉,为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依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经省政府同意,黑龙江省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自2016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调整为1%,个人缴费费率不变。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按照有关要求,全省各地人社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依据调整后的费率抓紧做好失业保险费征缴计划、年度基金预算的调整工作,并按规定时间落实调整后的费率政策。要广泛深入地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指导参保单位按调整后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失业保险: 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安置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等方面,其中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项目。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 在我国,失业人员在满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三个条件后,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待遇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2 下一页 末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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