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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就业困难人员工资差额补助办法


6月2日讯: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就业困难人员工资差额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根据《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府〔2015〕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补助对象为在本市用人单位全日制就业岗位上实现就业,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月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已落户本市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简称补助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包括:1、“4050” 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2、享受城市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3、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4、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5、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人员;6、退役士兵;7、刑释解教人员;8、戒毒康复人员;9、精神病康复人员;10、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
第三条 补助标准为:补助对象在岗期间,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作为比对标准,给予最高280元/月的工资差额补助。
第四条 申领补助须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初次申领需提交的材料:
1. 就业困难人员工资差额补助确认表;
2. 补助对象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 申领相应月份的社保缴费明细账(单);
4. 社保卡异常的人员需提供个人的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复印件;
5.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再次申领需提交的材料:
1. 身份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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