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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就业困难人员工资差额补助办法

2017-02-16 08:00:01 无忧保
6月2日讯: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就业困难人员工资差额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根据《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府〔2015〕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补助对象为在本市用人单位全日制就业岗位上实现就业,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月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已落户本市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简称补助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包括:1、“4050” 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2、享受城市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3、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4、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5、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人员;6、退役士兵;7、刑释解教人员;8、戒毒康复人员;9、精神病康复人员;10、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 第三条  补助标准为:补助对象在岗期间,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作为比对标准,给予最高280元/月的工资差额补助。 第四条 申领补助须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初次申领需提交的材料: 1. 就业困难人员工资差额补助确认表; 2. 补助对象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 申领相应月份的社保缴费明细账(单); 4. 社保卡异常的人员需提供个人的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复印件; 5.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再次申领需提交的材料: 1. 身份证原件; 1 2 3 下一页 末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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