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镇江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


5月24日讯: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镇政发〔2015〕40号)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245号)精神,现就扩大政策扶持范围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适用范围
从2015年起,将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镇江市财政局、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镇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镇人社发〔2015〕32号)实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政策范围,由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二、明确基本条件
(一)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②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二)扩大适用范围后的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②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上年末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以各地统计局发布数据为准)。
上年度裁员率=(上年初失业保险缴费人数-上年末失业保险缴费人数-上年度自然减员人数)/上年度失业保险平均缴费人数。自然减员包括退休、死亡、升学、参军等。
三、统一补贴标准
稳岗补贴标准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补贴(其中,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历史欠费)。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年度享受稳岗补贴,同一企业在一个年度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稳岗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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