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实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政策有关问题


5月23日讯:为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鼓励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5〕38号)、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达市府发〔2015〕28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4〕36号)要求,现就我市实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政策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标准
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
(一)符合川人社发[2014]36号文件规定的实施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标准给予稳岗补贴。
(二)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服务类企业(不含人力资源服务类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40%的标准给予稳岗补贴。
(三)人力资源服务类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30%的标准给予稳岗补贴。
二、实施条件
(一)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二)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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