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河源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新政策


5月19日讯: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15〕5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1812号)和《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河人社函[2015]410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适用范围
河源市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二、基本条件
申请稳岗补贴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2.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河源市城镇登记失业率(2015年度为2.45%)。“裁员率”=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含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人数)/年平均参保人数。“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是指1月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2至12月份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之和加上1至12月份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人数之和。“年平均参保人数”是指1至12月份参保人数的均值。
三、申领程序
(一)申请时间。符合条件企业于每年6月30日前提出稳岗补贴申请。
(二)受理机构。稳岗补贴受理机构实行属地管理,由失业保险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企业到失业保险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和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提交申请材料有疑问的,可要求企业补足或补证。
(三)审核机构。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区企业由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辖区企业稳岗补贴的初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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