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2016年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政策


5月19日讯:7月1日起,阶段性降低全省失业、工伤、生育三项社会保险费率,预计可降低企业成本约32.5亿元。此次降费率,是为了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参保人员享受待遇不变。
失业:降至0.7%+0.3%降费后全国最低
从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全省统一将失业保险费率由国家规定的2%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1.5%降至0.7%,个人缴费比例由0.5%降至0.3%。降费后,全省失业保险费率为全国最低。
工伤:根据基金结余情况调整
各地在继续落实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通知》规定费率的基础上,根据2015年底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再进行分类调整: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5个月及以上的统筹地区,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30%。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5个月以下的统筹地区,按照国家和我省浮动费率政策执行。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中铁一局集团、陕西省电力公司、陕西西延铁路公司等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行业,其工伤保险费率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按上述规定审核批复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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