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抚顺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最高到1056元


4月7日讯:为了使失业人员的生活状况得到保障,根据《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情况,经市政府同意,近日,市人社局发布了《关于调整抚顺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抚人社发[2016]18号)文件,对抚顺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了调整。
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通知》,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的735元调整到924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含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的840元调整到1056元;隶属抚顺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的失业人员,均按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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