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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期限及其停发情形

2017-02-21 08:00:01 无忧保
8月26日讯: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对失业保险费缴纳的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到一点五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零点五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失业保险待遇是由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构成。失业保险待遇中最主要的是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只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才能享受到其他各项待遇。 (一)失业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1 2 3 下一页 末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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