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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通知-失业保险条例

2017-02-27 08:00:01 无忧保
  宁夏: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经济和信息化(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积极化解经济下行给我区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激励和支持企业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稳定就业岗位,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精神,现就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条件   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给予稳定岗位补贴。   (一)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及经国务院和自治区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且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二)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年度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当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全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四)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在一次性补清所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后,可申请享受稳岗补贴。   二、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以及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期间,按照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当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认定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12月份填报《宁夏回族自按治区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补贴认定审批表》(一式五份),并附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文件、证明材料和企业缴纳申请年度与上年度失业保险费证明和职工花名册,报失业保险参保地经济和信息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企业类型进行认定。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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