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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新疆自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最新消息-失业保险条例

2017-02-27 08:00:01 无忧保
  2015年新疆自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最新消息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15〕81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的通知》(新政发〔1999〕17号)规定,决定对自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按照新政发〔2015〕81号文件规定的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对本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   二、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标准,按照第1至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   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各统筹地区要认真做好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宣传、核定、补发工作,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切实维护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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