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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重庆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失业保险条例

2017-02-28 08:00:02 无忧保
  9月1日起重庆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  经市政府同意,我市从今年9月1日起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其中,万州区等区县(开发区)为一类地区,标准为875元/月;梁平县等区县(自治县)为二类地区,标准为805元/月。   注:   一类地区(万州、黔江、涪陵、渝中、大渡口、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南岸、北碚、渝北、巴南、长寿、江津、合川、永川、南川、綦江、大足、璧山、铜梁、潼南、荣昌、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   二类地区(梁平、城口、丰都、垫江、武隆、忠县、开县、云阳、奉节、巫山、巫溪、石柱、秀山、酉阳、彭水)   【相关知识】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程序   失业保险待遇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   失业保险金办理程序   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及档案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户口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收到失业人员有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单位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由原单位开据《重庆市失业职工介绍信》,交失业人员本人。   失业人员应自原单位签发有关证件之日起60日内,到户口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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