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失业保险条例
                            
                        
                          2014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20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08年12月15日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罗保铭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外国组织代表机构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组织代表机构及其所雇用的中方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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