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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失业保险条例

2017-03-01 08:00:01 无忧保
  2014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根据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2014年1月1日实施。《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于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44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3年12月11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本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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