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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

2017-03-02 08:00:02 无忧保
最新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本条例中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统称为用人单位。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征缴。   第五条失业保险工作应当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失业人员再就业纳入就业工作统一管理。   第六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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