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
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
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
险费,其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制
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四)国家机关中的工勤人员;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1] [2] [3] [4] [5] [6] 下一页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