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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

2017-03-02 08:00:02 无忧保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   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   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   险费,其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制   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四)国家机关中的工勤人员;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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