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管理和监督-失业保险条例
                            
                        
                        失业保险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
  (二)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三)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
  (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
  (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
  (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六)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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