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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单位须由专人办理养老、失业保险业务-失业保险条例

2017-03-06 08:00:01 无忧保
  参保单位须由专人办理养老、失业保险业务   城市晚报讯 为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防止“虚报冒领”,长春市社保局近期出台加强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要求今后参保单位须由单位专管业务员到社保部门办理养老、失业保险等业务。单位专管业务员变更的,应及时到社保部门办理登记变更手续;由于参保单位关闭等特殊原因无专管业务员的,可根据参保人员书面申请,经市社保局相关部门审定后办理。用人单位委托其它单位代办社会保险业务的,必须委托合法中介机构,同时将授权委托书送参保分局登记备案后,由被委托人办理。   以个人身份办理参保、缴费、退休申报等业务的,原则上由本人办理,由于特殊原因参保人员不能亲自办理的,可签订《个人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委托书》,由其指定代办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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