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失业保险政策相关规定 - 失业保险
                            
                        
                        
					
					
							
					
					
	一、哪些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它城镇企业)。单位缴费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5%缴纳,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0.5%缴纳。
	2.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单位缴费按照专职人员工资总额的1.5%缴纳,其专职人员按照本人工资的0.5%缴纳。
	3.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单位缴费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5%缴纳,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0.5%缴纳。
	4.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单位缴费按照本单位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5%缴纳,其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本人工资的0.5%缴纳。
	二、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的条件
	1、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程序
	失业人员被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之内——在户籍(暂住)所属社区(乡镇)公共就业服务窗口进行失业登记——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即可在所属社区(乡镇)公共就业服务窗口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机构指定银行存折及复印件或卡及复印件;
	四、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有以下6方面的规定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2年为3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足3年为6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足5年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8年为15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8年不足10年为18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为24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五、失业保险待遇有以下支出项目
	1、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按当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70%确定;
	2、领取期间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按月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人员在领取期间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生育补助金;
	4、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5、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助;
	6、自主创业成功并招用其他失业人员就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
	7、国务院规定或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六、攀枝花市实施农村居民参加失业保险规定
	2012年6月起,我市为加快推进城乡统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在全市实行了城乡统一失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无论招用农村户籍还是城镇户籍劳动者,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标准一致。农村户籍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其失业保险待遇与城镇职工一致。
	七、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规定
	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监禁或者劳动教养执行期间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为其介绍工作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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