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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北关于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 失业保险

2017-03-12 08:00:01 无忧保
近日,河北省人社厅与河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从2015年3月1日起,对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作出调整。 河北省各市、县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长短,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由省统一确定。计发基数最高为1480元,包括石家庄、廊坊市区等经济较发达地区。计发基数最低为1210元,包括顺平县、唐县等41个县。缴费满1年不满2年的,核定领取3个月,计发比例为54%;满16年及以上的,核定领取24个月,计发比例为63%。根据规定,失业保险金标准及其他待遇标准提高后,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的规定科目列支。 河北省失业保险金调整计发标准 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注:按最低工资一定比例计算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个位取零上调到十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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