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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2014调整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最新消息 - 失业保险

2017-03-20 08:00:01 无忧保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以及《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一)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10年 失业人员年龄<35岁 第1-12个月支付标准(元/月):1065 第13-24个月支付标准(元/月):852 失业人员年龄≥35岁 第1-12个月支付标准(元/月):1120 第13-24个月支付标准(元/月):896 延长领取支付标准(元/月):720 (二)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5年 失业人员年龄<45岁 第1-12个月支付标准(元/月):1120 第13-24个月支付标准(元/月):896 延长领取支付标准(元/月):720 失业人员年龄≥45岁 第1-12个月支付标准(元/月):1170 第13-24个月支付标准(元/月):936 延长领取支付标准(元/月):749 (三)累计缴费年限25年以上 第1-12个月支付标准(元/月):1170 第13-24个月支付标准(元/月):936 延长领取支付标准(元/月):749 二、上述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自2014年4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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