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


广西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 一、参加失业保险 (一)参保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二)缴费比例: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分别为本单位缴费工资总额的2%和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1%。
二、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
(一)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且符合其他领取条件的,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失业人员每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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