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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海城市失业金发放标准新政: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失业金 - 失业

2017-04-01 08:00:01 无忧保
      2016海城市失业金发放标准新政: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失业金   近日,海城市失业金发放标准进一步提高,调整后的标准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为切实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和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鞍人社发[2015]76号)海城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200元。按照《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发放,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发放。调整后,鞍山市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630元调整到840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720元调整到960元。   按照《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用人单位应当从失业人员失业之日起3日内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保险金应当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到指定银行或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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