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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8名失业人员有保障

2017-06-06 13:45:22 无忧保

  随着经济改革的逐步深化,失业保险日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保障依法履行缴费义务的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还为失业人员提供与失业保险享受待遇期限相一致的医疗保障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据了解,目前,我市有5538名失业人员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那么,失业人员具备什么条件可以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在人社局失业保险处了解到,失业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是单位及其个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是按照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其中,单位及其个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并且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首要条件,先履行缴费义务,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按照原劳动保障部1999年4月印发的《失业保险政策顾问》中的解释,即非自愿中断就业之意。非自愿中断就业是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之一;而自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因自愿离职而导致失业,不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范围之内。因此,失业人员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其是否符合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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