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正式出台《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和《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从2017年1月1日到2018年4月30日,该省失业保险费率降低0.5个百分点,同时,失业保险金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76元~260元不等。
按照两个《通知》的规定,吉林省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规定的1.5%阶段性降至1%,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0.7%,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3%。该政策将为全省企业职工减轻负担6.9亿元,促进企业降本增效。在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的同时,该省还将大幅度提高失业人员待遇水平,长春市区(不含九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256元,其他地区分别调整至每人每月960元~1184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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