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

2017-06-16 08:00:02 无忧保
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区各参加失业保险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做好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工作,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1]91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认真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工作(一) 失业人员在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二)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形式为单建统筹,不建个人账户,缴费基数以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计算,按3.7%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三)失业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统一支付,领取失业保险人员个人不缴费。(四)失业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大额医疗救助统筹。大额医疗救助每人每年80元,费用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缴纳,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五)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相一致,并将缴费金额、缴费时间等相关信息按月告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二、进一步明确领取失业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具体政策(一)失业人员自参保当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同时停止执行享受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补助金待遇的政策。(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三)失业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失业金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及时告知失业人员本人。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在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当月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单》,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接续手续。1、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佳木斯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缴纳医疗保险费。12

标签:   保险金保险医疗失业失业保险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