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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发放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的通知

2017-06-16 08:00:02 无忧保
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发放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意见的实施意见》(滁政〔2016〕29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皖政〔2013〕5号文件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5〕89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16年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发放稳定就业岗位补贴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普惠制的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政策补贴对象:参加失业保险并承诺一年内不实施规模性裁员(20人或10%以上,合同到期正常终止的除外)的企业。补贴标准:市直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单位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40%确定补贴标准,各县(市、区)原则上按不超过市直补贴标准自行确定。申报材料:普惠制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资金申报表、企业不裁员承诺书、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等相关材料。二、实施重点帮扶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政策根据2014年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精神,对认定的重点帮扶企业,执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规范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2〕114号)文件,按照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预防失业岗位补贴政策给予补贴。补贴对象:在市经信委等四部门认定的重点帮扶企业范围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及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用,承诺一年内不实施规模性裁员(20人或10%以上,合同到期正常终止的除外)的工业企业。补贴标准:以申领企业当年6月份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人数的50%核定补贴人数,按400元/人.月核定补贴标准。市直每个申报企业最高补贴资金不得超过200万元。补贴期限:各县(市、区)根据当年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和认定的重点帮扶企业数量,在3-6个月范围内确定。市直按照4个月的期限给予补贴。申报材料:重点帮扶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资金申报表、企业不裁员承诺书、当年6月份缴纳失业保险费单据复印件、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等相关材料。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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