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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豫政〔2015〕59号文件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支持创业暂行办法

2017-06-16 08:00:02 无忧保
关于贯彻落实豫政〔2015〕59号文件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支持创业暂行办法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59号),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支持创业的作用,制定本办法,请各地遵照执行。一、 一次性创业补助(一)享受条件、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领取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同时也可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二)申报资料。失业人员需如实提供以下资料:1、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证》、身份证;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3、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一次性创业补助申领表(表样附后)。4、对经营场所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仅限我省行政区域内),由经营地所在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实地核查并出具相关证明。(三)申报时限。失业人员需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一次性创业补助申请。(四)实地核查。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派核查人员(至少两人),负责对申请一次性创业补助情况进行实地核查。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创业补助,统一记为“其他费用支出--其他促进就业支出”。二、借用失业保险基金补充创业贷款担保基金(一)使用条件。在坚持财政筹集担保基金主渠道、保证失业保险待遇正常支付的前提下,统筹地区每年可按需借用部分失业保险基金补充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数额不得超过上年度失业保险费征缴收入。(二)借用时间。借用时间以自然年度为周期,每年年初借出,年底收回本息。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按照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的额度,办理有关借用手续(借款协议式样附后)。(三)基金使用。借用的失业保险基金存储于该统筹地区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基金账户,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借出的失业保险基金由统筹地区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使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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