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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及相关待遇标准的通知

2017-06-16 08:00:02 无忧保
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及相关待遇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事劳动局、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2013〕22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市区1040元/月,五河县、固镇县、怀远县930元/月。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适时调整失业保险金计发基数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219号)精神,现就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及相关待遇标准通知如下:一、失业保险金标准蚌埠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最低工资的65%,因我市已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故我市市区及三县失业保险金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676元。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接续)职工医疗保险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予以补贴。二、企业内养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企业内养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其中,市区企业内养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728元,三县企业内养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651元。所需资金按原供给渠道解决。三、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政府开发的市、县(区)“劳动保障协管员、计划生育协管员、低保协管员、综治协管员”等公益性岗位,其岗位补贴按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以上标准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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