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为贯彻落实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15〕54号)和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1812号,附件1)精神,现就我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实施条件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并参加我市失业保险的各类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一)我市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2.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二)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2.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裁员率=该企业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年平均参加失业保险人数。“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是指1月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2至12月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之和加上1至12月份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人数之和;“年平均参加失业保险人数”是指1至12月份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均值。二、审核申领程序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可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失业保险参保地的人社部门提出上一年的稳岗补贴申请(2015年符合条件的可于2016年9月底前申请),申领程序如下:(一)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潮州市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审核表》(下简称审核表)一式四份,并附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持填写后的《潮州市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审核表》(下称审核表)一式四份,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到参保地的地税部门审核企业上年度参加失业保险人数、应缴纳失业保险费和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等,并由地税部门出具相关的审核意见。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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