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安庆市失业保险规定》、原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保险金计发基数和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2005〕6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2011〕46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调整工作通知如下:一、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自今年8月起由现在的每月390元调整到470元。二、各县(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自今年8月起按照皖政办〔2011〕46号文件规定的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调整比例原则上为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65%,最低不得低于60%。根据市政府《关于安庆市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宜政发〔2011〕21号)规定,调整标准的文件应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零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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