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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7-06-16 08:00:02 无忧保
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加快推进我省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切实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3年12月27日河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3〕62号)文件精神,规范完善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提高就业见习管理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组织我省有见习需求的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户籍不在本地而在本地求职有就业见习意愿的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进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以下简称“见习单位”)进行岗位实习,时间为3至12个月,政府给予见习补贴。第三条就业见习工作的目的是帮助高校毕业生通过见习提升就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努力实现就业。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四条就业见习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和监督,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具体承担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和落实就业见习年度计划;(二)受理辖区内见习单位的申报、审核和认定工作;(三)采集、发布就业见习相关信息;(四)组织辖区内有就业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与见习单位进行岗位对接;(五)负责辖区内见习单位的管理、见习活动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六)负责辖区内见习单位申请见习补贴资金的初审、审核、公示,并及时报送相关部门。第三章见习单位的申报与认定第五条各地要积极建立并发展见习单位。见习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我省范围内依法成立(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事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二)符合我省产业发展导向且具有一定发展潜力,具有一定规模、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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