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汕头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汕头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15〕54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181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汕头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汕头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实施办法根据《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15〕54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181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实施范围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并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二、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2.已在本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劳动用工备案;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裁员率”是指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含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人数)与年平均参保人数之比。其中:“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是指1月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2至12月份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之和加上1至12月份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人数之和。“年平均参保人数”是指1至12月份参保人数的均值。2014年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为2.36%,2015年度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为2.45%。以后年度裁员率按汕头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末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适时调整。三、申请材料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提交以下资料:(1)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清楚说明企业的生产情况、用工情况、参保情况和裁员情况等;(2)《汕头市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3)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4)企业上年度1-12月地税部门的社保费征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企业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6)企业用工备案手册原件及复印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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