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5〕29号)文件精神,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保障生活职能作用,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鼓励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用工岗位,稳定就业局势,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政策实施范围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补贴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及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等四类企业扩大到符合以下条件的所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二、政策实施条件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三、补贴标准和资金使用(一)各统筹地区对符合上述基本条件,提出申领稳岗补贴的企业,经审核同意后,按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实施稳岗补贴政策期间,原黔人社厅通〔2012〕516号文件所规定的企业开展提升职工技能培训和转岗培训补贴并入稳岗补贴,企业开展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的补贴资金从稳岗补贴中列支。(二)稳岗补贴标准按比例与申领企业裁员率成反比关系,计算公式为:稳岗补贴比例=×50%以上公式中所有指标均按企业申领稳岗补贴年度的上年各数值计算。(三)企业应据实填报申领稳岗补贴材料,不得弄虚作假。稳岗补贴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项目列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若发现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行为主体及责任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四、申领程序符合申领条件的企业(在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企业)可向失业保险参保地(以下简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稳岗补贴,企业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稳岗补贴时应提供下列资料(一式五份):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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