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做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做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做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9月11日做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工作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从2015年3月1日起,全市失业保险费率统一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降至1.3%,个人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降至0.7%。二、适当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从2015年7月1日起,长沙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提高至85%。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稳定就业岗位为有效防范失业风险,激励用人单位不裁员或少裁员,对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用人单位,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称稳岗补贴),稳岗补贴可用于用人单位开展职工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岗位补贴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一)稳岗补贴条件。1.统筹市、区县(市)实施稳岗补贴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失业保险各项待遇按时足额发放;(2)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有一年以上的支付能力;(3)应用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经办业务,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规范。2.用人单位申请稳岗补贴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按自然年月计算)以上;(2)上年度裁员比例(按单位登记失业率或减员率)低于统筹市、区县(市)城镇登记失业率;(3)用人单位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二)稳岗补贴标准。1.对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就业岗位的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三类企业,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缴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2.对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用人单位,按照该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缴费总额的40%给予稳岗补贴。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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