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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2017-06-16 08:00:02 无忧保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减轻企业负担,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就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一)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 24号)及湘政办发[2015] 45号文件要求,从2015年3月1日起,全市失业保险费率统一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降至1.3%,个人缴费比例由原来的l%降至0.7%。按原缴费比例征缴的金额差额部分以退款转征缴的方式转入单位基金余额。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需要补缴失业保险费的,以2015年3月1日为界,按新旧缴费比例分段核算应缴费用。(二)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提高至85%;提高后,市本级、五区每人待遇标准调整为961元/月,7县市每人待遇标准调整为876元/月。其他以失业保险金标准为计算基数的各项待遇相应调整。全市统一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今后随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动作相应调整。二、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预防失业及稳定就业岗位工作为有效防范失业风险,激励用人单位不裁员或少裁员,对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用人单位,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简称稳岗补贴),稳岗补贴可用于用人单位开展职工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岗位补贴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一)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稳定就业岗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委《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规定,对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就业岗位的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三类企业,可按照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缴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对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其他用人单位(除财政资金支持的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人事代理单位外),可按照不超过该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缴费总额的40%给予稳岗补贴。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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