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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6-17 08:00:02 无忧保
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规范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保持政策稳定性和工作延续性,根据人力社保部、财政部《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2号)及省人力社保厅、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2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施条件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以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地区为单位。实施地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完成年度失业保险扩面任务,基金收入持续增长;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调剂金,当年支出不需要同级财政补助;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较多,能够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在24个月(含24个月)以上;基金管理使用安全规范。二、实施范围按照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对应原则,本通知享受对象为参加(含参加过)失业保险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和单位。三、实施项目(一)职业培训补贴(包括职业指导培训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二)职业介绍补贴;(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四)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五)岗位补贴(包括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困难企业稳定就业补贴);(六)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七)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四、项目内容(一)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本市户籍人员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在鄞州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保税区、东钱湖区(以下简称市级统筹区)内新创办创业实体(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其中新创办企业的,补贴标准为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新创办个体工商户的,补贴标准为依法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与其它各类社会保险补贴不得同时享受。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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