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的意见


关于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稳定就业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2〕152号)和省政府对《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的请示》(新政文〔2013〕72号)的批复意见,市政府决定在确保我市失业保险金按时发放的前提下,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失业保险费对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减员的受经济形势影响企业,可申请缓缴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应继续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缓缴期满后企业恢复正常缴费,超过缓缴期仍不正常缴费的,按政策规定加收滞纳金。二、用失业保险基金补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探索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多元化筹集机制,发挥失业保险支持创业促进就业的作用。在坚持市财政筹集担保基金主渠道的同时,根据我市失业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和创业促就业工作实际,在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修订实施之前,视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借用不超过5000万元,纳入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统筹使用,使用周期为1年。资金要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主要负责受理领取失业金人员贷款的申请、核查、推荐,以及贷后管理、跟踪回访、到期催收、逾期追偿等工作。具体操作办法参照《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三、用失业基金对受经济形势影响的企业进行补贴鼓励企业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就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资金发放稳定岗位补贴、培训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发放资金不超过20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认定、发放岗位补贴、培训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审批程序等,由市人社部门出台实施细则进行办理。以上试点政策的执行期限,自发文之日起,至修订后的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施行之日止。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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