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扩大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扩大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5〕107号, 以下简称《通知》)印发后,各地在贯彻落实当中,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企业享受稳岗补贴条件1.鉴于目前我省大部分企业尚未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通知》中第二款第三项条件,即:已纳入失业动态监测,及时、准确、真实上报失业动态监测(岗位变动)情况,2015年暂不作为企业享受稳岗补贴的条件。以后年度严格执行《通知》规定。2.经办机构审核计算企业上年裁员率时,“减少职工人数”中应扣除职工自愿提出辞职和正常流动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通知》附表1第4栏“正常减员”应包括职工自愿提出辞职和正常流动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二、2015年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岗位补贴政策各地贯彻落实《通知》的同时,凡符合享受小微企业岗位补贴条件的企业,2015年内仍可按《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经济委员会关于继续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发展稳定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4〕26号)规定,申请小微企业岗位补贴。享受小微企业岗位补贴的不再享受《通知》规定的稳岗补贴。三、企业申报稳岗补贴时限鉴于《通知》下发时,2015年时间已过大半,9月底以前要求所有企业完成申报,经办机构压力较大,因此,2015年企业申报时限可延长到11月底。以后年度严格执行《通知》规定。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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