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定岗位促进就业作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定岗位促进就业作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定岗位促进就业作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121号)的精神,推动我市失业保险稳定岗位促进就业工作健康发展,减轻参保企业负担,以及我市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现就发挥我市失业保险稳定岗位促进就业作用提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降低缴费费率自2015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缴费费率调整为2%,其中用人单位1.4%,个人0.6%。各县(区)依照参保单位2015年3月至6月申报的缴费清册进行清算,多缴的失业保险费不予以清退,用作抵扣2015年度以后各月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实施补贴政策(一)实施企业稳岗补贴。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裁员或少裁员,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按以下办法给予稳岗补贴:1.参保企业平均工资连续3个月低于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且当年参保人数比上年减少不超过5%的,每年可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45%给予稳岗补贴。2.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每年可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40%给予稳岗补贴。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二)实施失业人员创业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招用其他失业人员的,除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外,给予3000元创业补助金。(三)实施特困失业人员社保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和期满后的特困失业人员(指“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和“4050”失业人员),就业服务机构在实施“一对一”帮扶就业措施时,根据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分别给予社保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保补贴,按照不超过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2/3给予补贴;缴费基数按不超过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100%计算。公益性岗位补贴,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给予补贴。三、支持参保企业地震灾后重建当参保地遭受地震烈度6度以上破坏性地震自然灾害,并且省级启动Ⅲ响应,造成参保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但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参保企业仍采取积极措施生产自救的,在恢复重建期间享受以下政策: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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